服务分类
  • 国内知识产权
    专利服务
    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PCT国际专利申请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转让
    商标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变更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补发/出具证明
    商标注销
    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单一注册
    著作权服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权
  • 涉外知识产权
    欧洲
    欧洲专利申请(EPO)
    欧盟商标注册
    英国
    德国
    法国
    意大利
    俄罗斯
    阿尔巴尼亚
    爱尔兰
    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
    冰岛
    波兰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丹麦
    芬兰
    黑山共和国(前南斯拉夫)
    捷克共和国
    克罗地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列支敦士登
    罗马尼亚
    马耳他
    马其顿
    摩尔多瓦
    摩纳哥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塞尔维亚
    圣马力诺
    斯洛伐克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
    乌克兰
    西班牙
    希腊
    匈牙利
    美洲
    美国
    加拿大
    墨西哥
    危地马拉
    伯利兹
    萨尔瓦多
    洪都拉斯
    巴拿马
    巴哈马
    古巴
    牙买加
    海地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秘鲁
    尼加拉瓜
    亚洲
    日本
    韩国
    印度
    泰国
    新加坡
    马来西亚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约旦
    伊朗
    伊拉克
    阿富汗
    阿曼
    阿塞拜疆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加沙地带)
    巴勒斯坦(约旦河西岸)
    菲律宾
    孟加拉国
    朝鲜
    塞浦路斯
    斯里兰卡
    塔吉克斯坦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文莱
    乌兹别克斯坦
    亚美尼亚
    叙利亚
    以色列
    印度尼西亚
    越南
    中国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柬埔寨
    吉尔吉斯斯坦
    格鲁吉亚
    不丹
    巴林
    尼泊尔
    也门
    缅甸
    马尔代夫
    黎巴嫩
    老挝
    大洋洲
    澳大利亚
    基里巴斯
    所罗门群岛
    汤加
    图瓦卢
    瓦努阿图
    西萨摩亚
    新西兰
    斐济
    巴布亚新几内亚
    非洲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PAI)
    南非
    阿尔及利亚
    埃及
    埃塞俄比亚
    安哥拉
    佛得角共和国
    冈比亚
    卢旺达
    毛里求斯
    尼日利亚
    博茨瓦纳
    布隆迪
    刚果金
    吉布提
    加纳
    津巴布韦
    肯尼亚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乌干达
  • 知识产权交易
    商标品牌
    第01类 工业化学品
    第02类 颜料油漆
    第03类 日用化学品
    第04类 工业油脂
    第05类 医药制剂
    第06类 五金器具
    第07类 机械设备
    第08类 手工用具
    第09类 电子产品
    第10类 医疗用品
    第11类 家用电器
    第12类 运载工具
    第13类 军火烟花
    第14类 珠宝首饰
    第15类 乐器
    第16类 文具用品
    第17类 橡胶绝缘
    第18类 皮革皮具
    第19类 建筑材料
    第20类 家具工艺
    第21类 日用器具
    第22类 缆绳袋子
    第23类 纺织纱线
    第24类 床上用品
    第25类 服装鞋帽
    第26类 饰品编带
    第27类 地席墙帷
    第28类 娱乐器械
    第29类 食品调料
    第30类 副食调料
    第31类 林业农业
    第32类 啤酒饮料
    第33类 酒精饮料
    第34类 烟草烟具
    第35类 广告销售
    第36类 金融地产
    第37类 建筑维修
    第38类 通讯服务
    第39类 运输旅行
    第40类 材料处理
    第41类 教育娱乐
    第42类 设计开发
    第43类 餐饮住宿
    第44类 医疗美容
    第45类 法律服务
    专利技术
    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人类生活必需
    作业;运输
    固定建筑物
    物理
    电学
    化学;冶金
    纺织;造纸
    版权软件
    文字作品
    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 法律服务
    行政诉讼
    商标
    专利
    维权/应诉
    法律顾问
  • 科技项目
    高新企业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维码 70
发表时间:2021-01-11 18:42

法释[2001]5号2001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

(四)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五)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八)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十)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十一)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起诉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均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至(五)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六)至(十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第五条关于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应当以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原告所请求的事项和所起诉的当事人确定被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贴心服务
服务贴心、周到
顾问一对一服务

快速响应
7*24小时在线
节假日专人值守

快捷支付
支持在线支付,
便捷、安全可靠

专业保障
大的专业团队
让您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