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评估是指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专利权评估 商标权评估 著作权评估 植物新品种权评估 |
专利权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
专利权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前期沟通→确定专利权评估的目的及范围→根据国家收费标准进行协商收费→评估机构委派小组进住现场考察专利研发情况→搜集专利评估所需资料→搜集完专利评估资料后返回→评估机构撰写报告→出具评估报告草稿与专利权人沟通→出具报告正式版本收取剩余评估费。
1)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权属越完整,则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2)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两个方面,专利所处的状态以及权利要求的完整性。专利所处的状态指技术在专利申请中所处的状态,是处于初审阶段还是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越是在后面的阶段其价值越大。专利的类型不同,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发明专利由于通过实质性审查,因此剽窃他人专利或者在获得专利证书后被宣告撤销的可能性较小。相对于其他两类专利而言,其技术含量较高,申请的周期较长,权利人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因此价值相对较高。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所提出的需要保护的专利的范围,也体现了权利要求书的质量问题,有的权利要求完整,较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的权利要求不完整,仅仅保护专利权人的一部分的权利。
3)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要采取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与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办法来确定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长其价值越大。
1)、在对专利进行评估时,首先要考虑、研究专利的有效性、种类、权利期限等与专利自身密切有关的问题,准确把握影响专利价值的基础性因素。
有关“专利”是否已获批准的专利,已获批准的专利是否已经过异议程序。
“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属于知识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但申请案存在批准或驳回两种可能的情况,两种情况下其价值完全不同。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须调查清楚对方的有关技术或新产品究竟是“已申请专利”,还是“已获批准专利”。
如果有关专利业经异议程序,且异议已被宣布不成立,则有关专利效力的可靠性就高,因而在同等条件下评估出的价值相对较高。反之,没有经过异议程序的专利,其评估价值相对较低。
2)专利种类不同,价值评估则不同
中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日后极有可能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这两种专利的价值评估不可与发明专利的价值评估同等对待。
3)有关专利属于“第一专利”还是“第二专利”(从属专利)
按照国际条约与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第二专利的实施须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许可,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独立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如果未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授权,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与第三方谈判许可合同。但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专利,此时,受让方应了解清楚自己受让该第二专利之后,与第一专利权利人合作的可能性或取得强制许可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取得第一专利权利人许可的难度较大,则第二专利的价值会相应降低。
4)有关专利的权利人是否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可靠记录
漏缴专利年费可能导致专利被撤销。虽然法律规定有恢复程序,但麻烦太多。如果真的转让一项漏缴年费但可能恢复的“专利”,则评估中须将恢复程序中的花费及一旦无法恢复而带给受让方的损失,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专利的价值。
5)专利距离保护期届满的期间
这可能是影响专利评估最重要的因素。由于专利保护期不可续展,该影响比其在商标评估中重要得多。如果专利保护期只剩下两年,该专利的价值反倒容易评估了。因为,无论权利人怎样评估其专利,受让人决不可能接收高于、等于或接近于受让人两年预计利润的总和。
6)有关专利是否涉及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等专利纠纷之中
一旦有关专利被卷入这类诉讼,尤其在法院未下裁决之前,其评估须在按照一般评估方法评估出的价码上再打折扣。
1)、企业基础资料
a)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
b)企业简介;
c)公司章程;
d)企业营销网络分布情况;
e)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f)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
g)其它。
2)专利技术资料
a)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
b)专利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
c)专利说明书;
d)专利技术基本情况调查表;
e)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
f)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
g)年交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
h)行业专家对于专利技术新颖的鉴定意见;
i)专利登记薄副本。
3)财务资料
a)委托方近五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专利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
b)专利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
c)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d)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
4)其它资料
a)专利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b)专利维持年费按期缴纳承诺书;
c)委托方承诺书。
商标权的评估,指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评估。
1)商标产品历史收益状况;
2)商标产品未来收益能力;
3)商标状况: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
a)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
b)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
c)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
d)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
e)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
f)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
g)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为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
评估商标中,要对企业定性、定量资料充分加以整理、分析、测算,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企业简介(3—5页);
3)法定代表人简介、组织机构图、股权结构图;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企业内部报纸(近两年);
6)主要新闻媒体对企业及产品的宣传报道材料;
7)企业主要获奖证书、商标产品获奖证书;
8)企业所在行业报刊、杂志;
9)企业前两年工作总结;
10)前五年各年产销量、销售额、利润总额、净利润统计表;
11)前五年市场占有率情况(市场调查统计情况);
12)企业主要产品特点、工艺流程;
13)企业主要管理制度、技术产品研发制度、营销制度;
14)企业销售网络结构及分布图;
15)前五年在电视台、广播、报刊、户外等投入的广告宣传支出(复印大额原始发票);
16)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法律变更文书;
17)商标图案释义;
18)企业近四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9)企业未来发展规划;
20)企业品牌发展规划;
21)企业未来五年商标产品收益预测及详细说明;
22)企业主要税收执行税率;
23)商标续展承诺书、委托方承诺书。
著作权(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1)利用著作权吸引投资、增资扩股、或作价入股;
2)可利用著作权质押贷款、工商注册、许可使用、转让、租赁承包、清算拍卖等;
3)提高品牌知名度,展示企业实力;
4)企业与国际标准接轨,进而打入国际市场的需要;
5)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为企业打假、侵权提供索赔依据;
6)通过著作权评估,可以摸清家底,为经营者提供管理信息;
7)为项目融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1)了解委估著作权资产的法律、产业市场因素及企业发展规划等状况;
2)与委托方就评估目的和意愿作充分沟通;
3)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明确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及委托方的各项要求;
4)指导委托方填报著作权价值评估资料;
5)市场调研,资料检索,分析相关市场需求,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产业政策、行业信息等;
6)专家论证,评定估算,三级审核;
7)出具著作权价值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完善报告;
8)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植物新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概念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所以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为企业出资,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
1)企业基础资料
a)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
b)企业简介;
c)公司章程;
d)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e)其它。
2)植物新品种权资料
a)委托方植物新品种权研发情况简介、技术研制人简介;
b)相转让协议、许可使用的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
c)植物新品种权说明书;
d)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文件及授权文件;
e)植物新品种权推广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市场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f)植物新品种权在推广地区的适应性分析报告。
3)财务资料
a)委托方近五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b)植物新品种权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
c)未来新品种发展规划;
d)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
4)其它资料
a)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b)委托方承诺书。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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