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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流程: 一、提交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应当委托指定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品种权申请等相关事务时,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事项与权责。代理机构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品种保护办公室在上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中,直接与代理机构联系。 申请品种权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1、请求书; 2、说明书; 3、品种照片 4、代理委托书 二、受理与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五)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集中测试和现场考察三种形式。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1年年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 并予以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三、新品种测试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四、繁殖材料保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涉及繁殖材料保藏的相关规定: 审批机关设立专门的品种保藏中心和测试中心,负责保藏申请品种、近似品种、标准品种的有性繁植材料和无性繁植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品种保护办公室的要求送交申请品种和近似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申请品种属于转基因品种的,应当附具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申请人送交的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应当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未遭受意外损害; (2)未经过药物处理; (3)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4)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籽粒或果实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特殊情况下,申请人送交了规定数量的繁殖材料后仍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人补交。 繁殖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植物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未经检疫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收。 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在收到繁殖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内容的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重新送交繁殖材料并取回检测不合格的繁殖材料,申请人到期不取回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销毁。 申请人未按规定送交繁殖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应当防止繁殖材料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不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料。发生繁殖材料丢失、被盗、更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新品种公告 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1968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由1800元降为1000元;审查费每个品种由4600元降为2500元;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 除此之外,不再向申请人收取测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缴费注意事项: 一、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纳植物新品种保护费用时,应在附言栏中正确填写品种权 (申请)号以及费用名称,品种权 (申请)号为9位阿拉伯数字,品种权 (申请)号中的小数点不需填写。 二、准确缴纳品种权(申请)相关费用关系到品种权(申请)的法律状态,缴费人缴费时应仔细核对拟缴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各项费用。 三、缴费人缴费后,应填写附表,并于缴费当日将附表传真至010-59199396并予以确认是否接收。 四、植物新品种保护各项费用由品种权 (申请)人缴纳。 五、因重复缴费造成已交至国库资金不能退回的,由品种权 (申请)人承担后果。因未写明品种权(申请)号或错写品种权(申请)号或未写明缴费项目,导致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无法查实对应关系的,视为未缴费,造成已交至国库资金不能退回或品种权(申请)权利丧失的,由品种权 (申请)人承担后果。 六、委托代理的,可以由代理机构代为缴费。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第六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第七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第八批)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第九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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